标准编号:GA/T 725-2007,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物证技术领域有关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与送检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鉴定的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与送检。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ule for packing and carrying material evidence of crime sence for fingerprint detection |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发布日期: | 2007-11-07 |
| 实施日期: | 2008-03-01 |
| 提出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 |
| 归口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 |
| 起草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 |
| 起草人: | 白桦、刘寰、常柏年 |
| 页数: | 平装16开/页数:4/字数:4千字 |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桦、刘寰、常柏年。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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