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GB/T5009.3-2003中直接干燥法测定。
6.2.3蛋白质的检验
按GB/T5009.5测定。
6.2.4脂肪的检验
按GB/T5009.6-2003中酸水解法测定。
6.2.5总糖的检验
按GB/T386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卫生指标的检验
按GB7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产品出厂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
7.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馅料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2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7.2.1季节性生产时应于生产前进行型式检验,常年生产时每六个月应进行型式检验。
7.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抽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制取。抽样件数见表7。
表7抽样件数
每批生产件数(以基本包装单位计)抽样件数(以基本包装单位计)
200(含200)以下3
201∽8004
801∽18005
1801∽32006
3200以上7
7.3.1出厂检验时,在抽样件数中随机抽取三件,每件取出大于等于100g的单位包装商品,以满足感官要求检验、净含量检验、卫生指标检验的需要。
7.3.2型式检验时,在抽样件数中随机制取三件,每件取出大于等于300g的单位包装商品,以满足感官要求检验,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糖、脂肪和卫生指标检验的需要。
7.3.3微生物抽样检验方法:按照GB/T4789.24的规定执行。
7.3.4理化检验样品制备:检样粉碎混合均匀后放置广口瓶内保存在冰箱中。
7.4判定规则
7.4.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7.4.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4.1.2感官要求检验中如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杂质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4.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7.4.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4.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两项或微生物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2.3在检验和判定食品中添加剂指标时,应结合配料表各成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使用量综合判定。
8标签标志
应用合GB7718和GB13432的规定。
8.1月饼名称
8.1.1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时,应同时注明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准确名称。不得只标注代号名称、汉语拼音或外文缩写名称。
8.1.2莲蓉类月饼应标示“纯莲蓉月饼”或“莲蓉月饼”,以示区别。
注:纯莲蓉月饼是指包裹以莲子为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除油、糖外的馅料原料中,莲籽含量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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