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业及保安局就一项建议规例征询意见,直至2013年1月7日为止。该局有意修订《出口管理条例》,以便更有效地处理执法程序。主要修订包括:
1.自行披露规定。 自行披露违反《出口管理条例》的陈述书,须于首次发出自行披露通知后180日内提交出口执法办事处。如有合理理由,180天的限期可以有条件延长,例如披露者须采取临时补救措施。
2.控告信。 行政执法程序包括发出控告信,信中列出关于违例的基本事实和个案资料,答辩人若未有回应,将被视为违责。建议规例增添一种认可的通知方法,即以速递、商业信差或派递服务把信件副本送往答辩人最后已知地址。
答辩人须于接获控告信发出通知后30天内回覆。现时,送达日期是以派递日期为准,若派递遭到拒收,则以尝试派递日期为准。工业及安全局建议删除“若派递遭到拒收”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