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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267.12-2008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12部分:热分

2012-05-22   发表:

标准编号:GB/T 19267.12-2008,标准状态:现行。 GB/T19267的本部分规定了热分析的检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刑事技术领域中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其他领域亦可参照使用。

英文名称: Physical and chemical examination of trace evidence in forensic sciences - Part 12:Thermoanalysis
替代情况: 替代GB/T 19267.12-2003
中标分类: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08-14
实施日期: 2009-03-01
首发日期: 2003-08-19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理化检验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4)
主管部门: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理化检验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4)
起草单位: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起草人: 陶克明
计划单号: 20065570-T-312
页数: 12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03-01

GB/T19267《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分为12个部分:

---第1部分:红外吸收光谱法;

---第2部分: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

---第3部分:分子荧光光谱法;

---第4部分:原子发射光谱法;

---第5部分:原子吸收光谱法;

---第6部分:扫描电子显微镜/X 射线能谱法;

---第7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第8部分:显微分光光度法;

---第9部分:薄层色谱法;

---第10部分:气相色谱法;

---第11部分:高压液相色谱法;

---第12部分:热分析法。

本部分为GB/T19267的第1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19267.12-2003《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12部分:热分析法》。

本部分与GB/T19267.12-2003相比主要变化有: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本部分和GB/T19267.12-2003的3.5?3.7?3.8);

---对程序温度控制系统部分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本部分和GB/T19267.12-2003的5.1.1);

---对数据处理装置与记录显示系统部分进行了修改(本部分和GB/T19267.12-2003的5.1.3);

---对有载体的检材部分进行了补充(本部分和GB/T19267.12-2003的6.1.2.2);

---对试样量部分进行了补充修改(本部分和GB/T19267.12-2003的7.1.4);

---对坩埚选择部分进行了修改(本部分和GB/T19267.12-2003的7.1.6);

---对结果表述部分进行了补充修改(本部分和GB/T19267.12-2003的第8章)。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理化检验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陶克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9267.12-2003。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26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3966 分析仪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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