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的降尘的方法检出限为 0.3 t/km2·30 d,测定下限为 1.2 t/km2·30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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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集尘缸的材质要求和实验工具; ——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的技术要求,删除了清洁对照点,增加了防鸟措施; ——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 ——将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调整至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4 年 10 月 26 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目录 |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1 5 干扰和消除 1 6 试剂和材料 1 7 仪器和设备 2 8 样品 2 9 分析步骤 3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3 11 准确度4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4 13 注意事项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5 |
引用标准 |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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