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可吸附在活性炭上的有机卤化物(不包含有机氟化物)的微库仑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测定。 本标准的测定结果包含水样中悬浮物的可吸附有机卤素。 当取样量为 100 m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7 mg/L,测定下限为 0.028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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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微库仑测定方法。 本标准与《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T 15959—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方法原理以及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条件; ——删除了样品吹脱步骤; ——完善了标准核查溶液和试样制备的要求; ——细化了校准、样品测定和结果表示等内容;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5 年 12 月 21 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T 15959—1995)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石家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苏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目录 |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1 5 干扰和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3 8 样品 5 9 分析步骤 6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7 11 准确度7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8 13 废物处置 8 |
引用标准 |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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