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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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PM10和 PM2.5 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3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和“实际状态”,并将本标准性能检测中颗粒物的浓度值由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修改为实际状态下浓度值; ——系统组成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和“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的要求,删除了“方法原理”的要求; ——技术要求中增加了系统铭牌内容和切割器应具有唯一性标识的要求,修订了对数据显示、记录和输出功能要求,增加了对参数的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 ——性能指标中增加了“检出限”“湿度测量示值误差”“断电影响测试”3 项指标,调整和删除了部分性能指标,适当加严“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性能指标要求,将“切割器性能”“加载测试”2 项性能指标调整至功能要求,检测方法见 HJ 93 的相关要求; ——检测方法对应修改后的性能指标进行了调整,对“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的测试地点、测试程序等提出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目录 |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系统组成 2 5 技术要求 3 6 性能指标 5 7 检测方法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记录和输出要求 14 |
引用标准 |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 2011 年第 1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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