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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26-2010 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2012-05-09   发表:

标准编号:GBZ 226-2010,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铊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铊中毒亦可参照本标准。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thallium poisoning
替代情况: 代替GBZ 64-2002;GBZ 87-2002废止
中标分类: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10-03-10
实施日期: 2010-10-01
提出单位: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起草人: 徐希娴、关里、赵赞梅、张雁林、赵金垣等
页数: 4页
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0-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64-2002《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和GBZ 87-2002《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64-2002和GBZ 87-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64-2002、GBZ 87-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GBZ 64-2002和GBZ 87-2002两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

——将GBZ 64-2002中“观察对象”规范为“接触反应”;

——删除GBZ 87-200中“观察对象”和处理原则中与“观察对象”有关的条款;

——急性铊中毒的分级标准由轻度、重度两级改为轻度、中度及重度三级;

——增加“明显脱发、指(趾)甲米氏纹”为轻度中毒的诊断条件;

——运动功能障碍直接按照肌力分级描述;

——删除急性和慢性重度中毒中有关神经肌电图作为诊断条件之一的条款;

——删除慢性重度铊中毒中有关中毒性脑病和中毒性精神病的条款;

——神经肌电图的检查方法及判断标准由“见GBZ6-2002”改为“见GBZ76-2002”;

——删除慢性铊中毒治疗原则中二巯丁二酸的使用,改在附录A中说明;

——附录A中增加了尿铊的正常参考值及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请到 http://www.bzbz.net/search/ 搜索下载标准下载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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