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Z 45-2010,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的诊断与处理。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trinitrotoluene cataract |
替代情况: | 代替GBZ 45-2002废止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 | 2010-03-10 |
实施日期: | 2010-10-01 |
提出单位: |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五二一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等 |
起草人: | 金庆新、周安寿、姜向阳、齐虹、董伟杰等 |
页数: | 7页 |
出版社: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10-01 |
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45-2002《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45-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45-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标准诊断起点从晶状体周边部有楔状混浊连接而成的环形暗影,修改为完整的环形暗影混浊,可不形成楔状混浊;
——晶状体中央部即相当于瞳孔区晶状体前皮质及成人核出现致密的点状混浊并构成不完全的环形,即可诊断为贰期白内障;
——进一步明确了各期白内障晶状体周边部混浊分布范围;
——进一步明确进行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时应采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法;
——增加了晶状体摄影照相检查方法,作为临床诊断判定可供选择的指标之一;
——标准结构作了调整。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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