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Z 93-2010,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其他气压变化环境中所引起的类似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可参照执行。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
替代情况: | 代替GBZ 93-2002废止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 | 2010-03-10 |
实施日期: | 2010-10-01 |
提出单位: |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 |
起草人: | 徐先荣、郑军、刘红巾、熊巍、张扬、金占国等 |
页数: | 10页 |
出版社: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10-01 |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93-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93-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9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了航空病的定义和观察对象,增补了劳动能力鉴定;
——强调了仪器检查在分级诊断中的作用,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窗膜破裂、粘连性中耳炎、后天原发性胆脂瘤和面瘫等归入重度航空性中耳炎的范围;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眩晕伴神经性聋归入重度变压性眩晕的范围;
——完善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和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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