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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规定幼师体罚小朋友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2-11-30   发表:

  幼儿园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小朋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昨日《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交审议的还有涉及节约用水、专利保护等条例。

  根据《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并持证上岗。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能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或者其他学龄前儿童。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或者不履行保育教育岗位职责,造成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等特殊用水行业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水进行综合利用。否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削减其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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