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行政许可法》
预设了地方差异性 粤充分运用了规则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被形象地称为政府“革自己的命”。广东为何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审批改革“先行先试”的申请,向自家政府头上“开刀”?背后的法理依据和相关程序又是如何?南都记者了解到,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已经为各地差异化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中央批准广东“先行先试”调整100项行政审批事项,这样的做法仍属罕见。专家表示,广东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运用规则,体现出在创建体制竞争力时的灵活性。
“部分调整很有广东‘地方特色’”
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是此前数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符合条件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曾参与《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他昨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就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配置行政许可资源,体现了“有限政府”的概念。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际上预设了行政许可的地方差异性”。杨建顺说,各地的实际并不一样,广东这一“先行先试”的举措,可以让相关制度设计更具有科学性。他举例说,批准停止实施的“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核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设立审批”等事项,都很有广东的“地方特色”,因广东港澳台事务繁多。
2/2 首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