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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发布危险化学品实践规范

2012-05-24   发表:

    阿联酋环境、健康和安全部(EHS)2012年2月发布危险化学品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CoP)1.0版。CoP 仅针对爆炸性化学物质及该物质的相关应用(比如作为化肥的硝酸铵),不针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CoP1.0对雇佣生产危化品的雇主(employer)、危化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运输方、用户、存储方等不同角色所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划分。

    对于危化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及分销商的要求主要集中于材料安全数据表(SDS)上:

    制造商要求:

    危化品的制造商需要按照国际典型法规(比如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对其进行危险评估和物质分类、并提供实验室分析数据、科学家判断、同时提出证据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物理性伤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生物体伤害等。

    此外,对于危化品的制造商,对其在安全数据表(SDS)的具体要求有:

    1.从物质分类的过程中取得数据,按照GHS等国际现行标准法规编写安全数据表(SDS)
    2.危化品装运船随附SDS复印件
    3.如果可以,向终端用户提供SDS电子复印件
    4.维持记录可询
    5.保证所有危化品的独立及散装包装都按要求贴好产品标签

    进口商及分销商要求

    1.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口限用物质
    2.除非产品包装和标签良好并提供SDS或与之具有同等效力的安全数据材料,否则不得存储、运输、分配、销售、废弃任何危化品
    3.维持记录可询
    4.进口商需要主动告知制造商及供应商地方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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