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公告,公布摩托车和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公告中指出,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需按新标准要求进行认证。对于标准修订的情况,如果无新增试验项目,已获证产品无须再进行实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对于已获证产品,如标准已明确规定在生产产品实施过渡期的,持证人要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
公告中要求,在公告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截止日期后,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要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要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各相关指定实验室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认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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