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15193.17-2015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GB 15193.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国家标准(GB)详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作用。
| 标准状态: | 即将实施 |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5193.17-2003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15-08-07 |
| 实施日期: | 2015-10-07 |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2015-10-07 |
本标准与GB 15193.17-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修改和调整了总体体例结构;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了“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最大耐受剂量”和“卫星组”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慢性毒性”、“致癌性”和靶器官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对试验目的和原理的表述;
——增加了“仪器和试剂”内容;
——修改了对“实验动物”的要求,增加“动物准备”和“动物饲养”内容;
——修改了“剂量及分组”的要求;
——增加了受试物经灌胃、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的具体要求;
——修改了“试验期限”内容;
——修改了对试验观察指标(一般观察、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病理学检查)的要求,增加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眼部检查、尿液检查和其他指标内容;
——删除了“资料搜集”内容;
——修改了“数据处理”内容,增加了“结果评价”内容;
——修改和增加了对试验报告的要求;
——增加了“试验的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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