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31572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947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820 执行;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1205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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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宝钢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炭材料研究院(工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目录 |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6 7 其他 7 |
引用标准 |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1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HJ 120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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