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 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无机化学生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138 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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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目录 |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5 7 其他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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