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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4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

2023-05-19   发表: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
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无机化学生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138 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olyvinyl chloride industry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  2022-04-27
实施日期:  2022-07-01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目录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5
7 其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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