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DB11/T 384.11-2009,标准状态:现行。 本部分规定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中用户集的划分及编码,图像资源的分类和访问控制权限的分类,同时规范了全局用户跨平台访问各区县和专项平台的图像资源的赋权过程。
本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城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控制权限管理。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mag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Part 11: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for controlling authority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1/Z 348.11-2007 |
中标分类: | >>>>
>>>>63 |
ICS分类: |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应用>>35.240.01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
发布部门: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 2009-02-06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提出单位: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 |
归口单位: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
主管部门: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人民政府、朝阳区人民政府、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北京富盛星电子有限公司、国家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声迅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吴晓东、曹世杰、宋国建、吕元元、杜振洲、王臻、姚世全、高大志、付海涛、许翠玲、王海虹、李晓林、张新跃、左家平 |
批文号: | 24610-2009 |
页数: | 1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9-05-01 |
标准前页: |
—— 第 1 部分:总体平台结构;
—— 第 2 部分:视频格式与编码;
—— 第 3 部分:通信控制协议;
—— 第 4 部分:传输网络;
—— 第 5 部分:图像质量要求与评价方法;
—— 第 6 部分:图像存储与回放;
—— 第 7 部分:工程要求与验收;
—— 第 8 部分:危险场所的施工与验收;
—— 第 9 部分:图像资源及系统设备编码与管理;
—— 第 10 部分:图像采集点设置要求;
—— 第 11 部分:控制权限分类与管理;
—— 第 12 部分:图像采集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
—— 第 13 部分:图像信息存储系统;
—— 第 14 部分:手持移动终端联接技术要求;
—— 第 15 部分:软件质量评价方法;
—— 第 16 部分:视频图像字符叠加要求;
—— 第 17 部分:运行维护要求;
—— 第 18 部分: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DB11/T 384的第11部分。
其他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将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制定,作为本规范的分部。
本部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人民政府、朝阳区人民政府、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北京富盛星电子有限公司、国家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声迅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晓东、曹世杰、宋国建、吕元元、杜振洲、王臻、姚世全、高大志、付海涛、许翠玲、王海虹、李晓林、张新跃、左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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