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GB5768-1999附录A (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
---删除GB5768-1999附录B (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汉字示例;
---删除GB5768-1999附录C (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删除GB5768-1999附录D (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
---删除GB5768-1999附录E(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本部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应按本部分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勇、唐琤琤、姜明、高海龙、王超、侯德藻、张帆、韩文元、黄凯、狄胜德、刘会学、吴玲涛、张巍汉、吴京梅、刘洪启、杨峰、郭艳、杨文静。
本部分所代替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768-1986、GB5768-1999。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 总则
GB17733 地名 标志
GB/T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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