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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四条例明年3月起实施 外地孕妇可免费5次产检

2012-12-27   发表:

  明年3月1日四条例同时实施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同时实施。此外,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行的《滇池保护条例》也将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施行之日起即明年1月1日起废止。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静、戚永宏、郭子贞在发布会上进行了情况介绍, 副市长杨皕参加新闻发布会。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在昆外地孕妇可免费5次产检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突出市民化服务的原则,较大幅度地增加了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内容,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规定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服务。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限定为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取消了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强调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按照违法行为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

  为实现服务管理全覆盖,《条例》中新增了教育、民政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在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学生家庭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义务。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义务。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中,增加了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加了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互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的规定,拓宽了信息采集渠道,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机制。

  《条例》明确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配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了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义务。通过上述规定,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单位负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对未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的,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该联动服务管理机制的切实运行。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学校、医院、景区要评估雷电灾害风险

  我市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防雷安全属于公共安全,因此《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对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防雷装置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时设计、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的安全制度。规定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或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要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最高罚5万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明确了职能分工及规划、建设、信息与档案管理和运行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将适用范围设定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及以上城市,对农村地下管线的管理不作调整。该《条例》对专项、综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了明确规定,确定组织编制责任部门,细化规划衔接要求。规定建设施工、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的义务,有效解决了规划、管理缺位、层次不清问题。要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规定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按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要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要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要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管线权属、使用单位要及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权属、使用单位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增加或减少管沟中管线数量的,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违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一级保护区迁出居民可获补偿

  《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以“引清济昆”一期工程中涉及的保护范围为准,对清水海保护范围作了界定,规定清水海包括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和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14.81平方公里,划分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因主要水源在寻甸县,由市政府在寻甸县设立清水海保护机构,明确嵩明、盘龙、官渡等县区政府职责,确定本辖区内清水海的管理部门,市、相关县(区)环保、水务、滇管、移民等部门职责。规定市政府要建立水资源保护投入补偿机制,做好水源替代工作。对从一级保护区迁出的居民,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

  《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陵园、公墓;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以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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