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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诉讼参与人通过微博传播庭审情况

2012-12-27   发表:

  4.明确了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方式。实践中,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否以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我们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复制案卷材料的方式也出现多样化;拍照、扫描等与复印并无本质不同,且有利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鉴此,《解释》明确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5.明确了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的程序。为保障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保障案件公正审理,《解释》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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