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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禁止工程承包单位再次肢解发包

2012-11-30   发表: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征求意见稿对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造价、工程款和劳务费作出了规定。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分包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其他单位不得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工程监理单位要选派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监理费用。

  >>背景

  干部违法插手工程建设

  国务院法制办坦陈,目前在建筑市场管理领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违法插手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部分政府投资工程严重超概算,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四大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送审稿)》,并于2011年12月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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