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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11-26   发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2级及以上,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GB 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风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风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或年推广高效节能通风机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size=1]产品类型[/size]

[size=1]  能效水平[/size]

[size=1]  规格[/size]

[size=1]  补贴标准 (元/台)[/size]

[size=1]离心通风机[/size]

[size=1]  能效1级[/size]

[size=1]  机号≥№10[/size]

[size=1]  机号×150[/size]

[size=1]  №5≤机号<№10[/size]

[size=1]  机号×130[/size]

[size=1]  机号<№5[/size]

[size=1]  机号×90[/size]

[size=1]轴流通风机[/size]

[size=1]  能效1级[/size]

[size=1]  机号≥№10[/size]

[size=1]  机号×40[/size]

[size=1]  №5≤机号<№10[/size]

[size=1]  机号×30[/size]

[size=1]  机号<№5[/size]

[size=1]  机号×25[/size]

[size=1]  能效2级[/size]

[size=1]  机号≥№10[/size]

[size=1]  机号×35[/size]

[size=1]  №5≤机号<№10[/size]

[size=1]  机号×25[/size]

[size=1]  机号<№5[/size]

[size=1]  机号×20[/size]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风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风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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