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到,对未获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生产、食品加工作坊和无固定场所商户,生产或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等行为,一审稿里均写明,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而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一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对比今年4月的食品安全条例征集意见稿发现,当时还专门提及了“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这一点在此次的一审稿中已被删除。
在现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显然,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比不得担任公司负责人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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