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2年 第7号
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公告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为做好该类产品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规定。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消费者如购买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请到具备角膜接触镜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并确认所购产品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和其他角膜接触镜具有同样的风险,请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合理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上一篇: 化妆品审批公告(2011年第12期)
- 下一篇: 美实施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 家具漆面临新挑战
[ 查看全部评论 ]精彩评论
相关文章
- · 保健食品审批公告(2011年第11期)
-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
- · 让雷锋精神在质检系统发扬光大
- · 雷锋精神是质量发展的永恒动力
- · 辽宁、山西、厦门、陕西检验检疫局积极部署20
- · 山东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认证在推动产业优化升
- · 各地质监部门召开2012年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 · 山东烟台CCC免办类进口业务增长迅速
- · 2012年3月7日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公示
-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
- ·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召开2012年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 · 2012年3月8日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公示
- · 各地质检部门积极部署2012年认证认可工作
- · 广西首家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获得首次备
- · 山西、河南检验检疫局启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
- · 宁波检验检疫局首次约谈出口食品企业
- · 2012年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 · 新疆检验检疫局学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