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T 32151.10-2015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GB/T 32151.10-201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国家标准(GB)详细内容。 GB/T32151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术语、核算边界、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以化工产品生产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按照本部分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存在本部分未涉及的石油化工或氟化工生产、或伴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其他生产活动,还应同时参考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 英文名称: | Requirements of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Part 10:Chemical production enterprise |
| 标准状态: | 即将实施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15-11-19 |
| 实施日期: | 2016-06-01 |
| 提出单位: |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 |
| 归口单位: |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 |
| 起草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全国乙烯工业协会 |
| 起草人: | 陈健华、于胜民、林翎、李湘、陈亮、李靖、鲍威、李永亮、孙亮、郭慧婷、孙伟善、焦阳、曹占高、陈广卫 |
| 页数: | 32页 |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2016-06-01 |
GB/T3215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拟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
本部分为 GB/T32151的第10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全国乙烯工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健华、于胜民、林翎、李湘、陈亮、李靖、鲍威、李永亮、孙亮、郭慧婷、孙伟善、焦阳、曹占高、陈广卫。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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