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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079.1-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

2013-10-16   发表:

标准编号:GB 19079.1-2013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英文名称: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1:Swimming place
标准状态: 即将实施
替代情况: 替代GB 19079.1-2003
中标分类: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文教、体育、娱乐用品>>Y55体育设施及器械
ICS分类: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220运动设备和设施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3-10-10
实施日期: 2014-05-01
提出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归口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主管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张秋平、江斌波、张梅、张伟、刘海鹏、赵英魁、王燕京、高祺
页数: 8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5-01

GB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第19部分:拓展场所;

———第20部分:冰球场所;

———第21部分:拳击场所;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第23部分:蹦床场所;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

———第29部分:攀冰场所;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

……。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本部分与GB19079.1—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见第1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见2003版第3章);

———增加了游泳池、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教练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见2003年版4.1);

———删除了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方面的要求(见2003版4.2);

———删除了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要求(见2003年版5.1.1列项第1款);

———删除了人工游泳池建筑质量和材料要求(见2003年版5.1.1列项第2款);

———增加了游泳池无视线盲区要求(见5.2);

———增加了儿童游泳池水深要求(见5.3);

———增加了带出发台游泳池水深要求(见5.5);

———增加了出入水扶梯要求(见5.6);

———合并了游泳池岸、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通道地面的静摩擦系数要求(见5.7);

———删除了游泳池旁设置排水沟的要求(见2003版5.1.1列项第7款);

———修改并明确了水处理设备应符合的标准要求(见5.9);

———修改了游泳池水面水平照度要求(见5.11);

———增加了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尺寸和水质要求(见5.12);

———删除了强制喷淋设备要求(见2003年版5.1.8);

———增加了儿童游泳池设备配置要求(见5.13);

———修改了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要求(见5.14);

———删除了对天然游泳场所的要求(见2003年版5.2);

———修改了室内空气和环境卫生应达到的标准要求(见6.2);

———增加了水质监测、环境消毒、清污期间停止营业等卫生、环境管理要求(见6.3、6.4、6.5);

———删除了医务人员配备要求(见2003年版7.2.5);

———删除了救生设施、救生人员及安全制度中天然游泳池的相关要求(见2003年版7.1、7.2、7.3);

———删除了工作人员现场值班、上岗佩戴标识、电器机械设备启用等要求(见2003年版7.3.5、

7.3.6、7.3.7);

———增加了设置“严禁跳水”、“佩戴泳帽”等安全和警示要求(见7.3.2)。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秋平、江斌波、张梅、张伟、刘海鹏、赵英魁、王燕京、高祺。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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