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Y 5070-2003,标准状态:现行。 本规范适用于电视演播室、电教演播室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灯光系统:包括悬吊装置、灯具、布光设备、调光设备、电缆、灯光低压配电柜(盘)的施工及验收。凡制作电视图象的场所均可参照执行。
英文名称: |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V studio lighting system |
中标分类: | 工程建设>>原材料工业及通信、广播工程>>P77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
ICS分类: | 成像技术>>37.060电影 |
发布部门: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发布日期: | 2003-08-04 |
实施日期: | 2003-10-01 |
提出单位: |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 |
归口单位: | 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
起草人: | 陈秀琼、张敏、苏华趟、王竟、梁国芹 |
页数: | 26页 |
出版社: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所 |
出版日期: | 2003-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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