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CJJ 51-2006,标准状态:现行。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 替代情况: | 替代CJJ 51-2001 |
| 中标分类: | 工程建设>>供热、供气、空调及制冷工程>>P47供气工程 |
| ICS分类: |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物中的设施>>91.140.40供气系统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发布日期: | 2006-11-29 |
| 实施日期: | 2007-05-01 |
| 起草单位: |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
| 起草人: | 陈绍禹、李美竹、迟国敬、丁荧荧等 |
| 页数: | 29页 |
| 出版社: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2007-05-01 |
| 标准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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