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12641-2007,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教学视听设备及系统维护与操作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教学视听领域中广泛使用的视听、视频和电视设备及系统的安全维护和操作。
| 英文名称: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handling and operation of audiovisual teaching equipment and systems |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2641-1990 |
| 中标分类: |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综合>>L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020家政 |
| 采标情况: | IEC 60574-7:1987 MOD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07-06-05 |
| 实施日期: | 2007-09-01 |
| 首发日期: | 1990-12-28 |
| 提出单位: | 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 归口单位: | 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 主管部门: | 信息产业部(电子) |
| 起草单位: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北京鸿合实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教仪科技有限公司等 |
| 起草人: | 王丽艳、王春玉、谢静生、景维华 |
| 计划单号: | 20010219-Q-339 |
| 页数: | 平装16开 页数:11, 字数:16千字 |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2007-09-01 |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年11月20日颁布的2001/85/EC 指令《对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的特殊规定》(英文版)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本标准与GB1309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标准的范围按乘员数重新界定,与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范围相衔接,并明确规定不含卧铺客车(1997年版第1章;本版第1章)。
b) 对下列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
---通道(1997版3.5;本版3.1);
---引道(1997版3.6;本版3.2);
---出口(1997版3.4;本版3.6);
---应急出口(1997版3.3;本版3.7);
---应急窗(1997版3.1;本版3.9);
---撤离舱口(1997版3.2;本版3.11)。
c) 增加了下列术语和定义:
---驾驶区(见3.3);
---分隔舱(见3.4);
---双引道门(见3.5);
---应急门(见3.8);
---双窗或多窗(见3.10);
---动力控制乘客门(见3.12);
---自动控制乘客门(见3.13);
---起步阻止装置(见3.14);
---车组人员(见3.15);
---行动不便乘客(见3.16);
---轮椅使用者(见3.17);
---优先座位(见3.18);
---可拆式座椅(见3.19);
---辅助上车装置(见3.20);
---车身降低系统(见3.21);
---举升装置(见3.22);
---导板(见3.23);
---可携式导板(见3.24);
---整车运行状态质量(见3.25);
---为了便于对标准条款中多次出现的前、后、向前、最前、向后、最后的正确理解,特别加以明确规定(见3.26)。
d) 增加了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方便设施的技术要求(见4.1.3、4.5.5.4、附录A)。
e) 修改了对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及验证方法(见1997版4.2;本版4.2)。
f) 增加了车辆侧倾稳定性的要求及验证方法(见4.3及附录B)。
g) 增加了对导线阻燃性的要求(见4.4.4.1)。
h) 修改了出口最少数量的划分方式及要求(见1997版4.4.1.2;本版4.5.1.1)。
i) 修改了对乘客门最少数量的要求(见1997版4.4.1.1;本版4.5.1.2)。
j) 修改了乘客门开设位置的规定(见1997版4.4.2.1;本版4.5.1.3和4.5.1.4)。
k) 增加了双引道门、双窗或多窗分别计为两个车门、两个应急窗的规定(见4.5.1.5)。
l) 增加了对前围、后围的应急出口或设置撤离舱口的规定(见4.5.1.7)。
m) 将对安全顶窗最少数量的规定修改为对撤离舱口(即安全顶窗和/或地板出口)最少数量的规定(见1997版4.4.1.3;本版4.5.1.8)。
n) 增加了对驾驶区出口、驾驶员旁附加座椅的相关规定(见4.5.1.11~4.5.1.13)。
o) 修改了出口的最小尺寸、双引道门的最小宽度及应急窗、撤离舱口的洞口净面积(见1997 版4.4.3.1;本版4.5.2)。
p) 增加了对城市客车的乘客门在紧急情况下也能从车外打开的规定(见1997版4.4.4.3;本版4.5.3.1)。
q) 修改/补充了动力控制乘客门防夹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关闭力的测量方法(见1997版4.4.5.3;本版4.5.4.6及附录C)。
r) 增加了对自动控制乘客门的附加技术要求(见4.5.5)。
s) 对应急门、应急窗、撤离舱口和伸缩式踏步的要求更加全面(见1997版4.4.6、4.4.7、4.4.8、4.4.9;本版4.5.6、4.5.7、4.5.8、4.5.9)。
t) 增加了车辆侧窗的下边缘距其下方地板的高度要求(4.5.7.5)。
u) 修改了对车内布置和扶手的规定(见1997版4.5、4.7;本版4.6、4.10)。
v) 增加了对铰接客车的铰接段及方向的保持、车厢内采暖装置、活动盖板、视觉娱乐方面的规定(见4.8、4.9、4.12.2、4.13、4.14)。
w) 增加了行李质量标识的规定(见4.15)。
x) 删除了对轴载质量、装载质量和车辆通过性的要求(见1997版4.1、4.6)。
y) 删除对车厢内人均清洁空气的定量要求(见1997版4.5.4.3;本版4.16)。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a) 对于新定型的客车产品,下列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36个月后实施:
---第4.2条对Ⅱ级和Ⅲ级客车应符合GB/T17578的规定;
---第4.3条对侧倾稳定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