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超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相应管理要求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
| 英文名称: | Ultra-low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 中标分类: | 建材>>建材产品>>Q11水泥 | ICS分类: | 90.100.10 | 发布部门: | 中国水泥协会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实施日期: | 2022-07-20 | 提出单位: | 中国水泥协会 | 归口单位: | 中国水泥协会 | 起草单位: | 中国水泥协会、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 | 起草人: | 王郁涛、范永斌、高旭东、沈玉祥、王梦瑜、庞龙、邓洋、姜雨生,杨平,李雪松、陈丙武、许日昌、陈跃勋、李海波、罗祥波、陈文瑞、郭红军,崔海波、高政等 | 页数: | 12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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