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4706.86-2008,标准状态:现行。 GB4706本部分适用于主要为工业和商用设计且用电动机驱动的地面抛光(包括上蜡和打磨)、擦洗和磨洗、翻松和地毯香波清洗的器具。这些器具,包括有湿吸和(或)干吸泵的器具,可带或不带附件。装有湿吸和(或)干吸泵的器具也应符合工业真空清洗机的要求。
英文名称: |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floor treatment and floor cleaning machines for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use |
中标分类: | 电工>>电工综合>>K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20家用品安全 |
采标情况: | IDT IEC 60335-2-67:1997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8-06-13 |
实施日期: | 2009-07-01 |
首发日期: | 2008-06-13 |
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分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分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 |
起草人: | 傅玉颖、洪盳平、李继萍等 |
计划单号: | 20021597-Q-607 |
页数: | 1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9-07-01 |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67: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工业和商用地板处理机与地面清洗机的特殊要求》(第二版)及其修改件第1号(2000)。
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修改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的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
表示除符合GB4706.1-1998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正文中非标题的黑体字在第2章中定义。
本部分的附录属性按GB4706.1-1998中的附录属性的规定。
本部分增加的条文、注释和图表自101起编号。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分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工商大学、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傅玉颖、洪盳平、李继萍、何阳春、王玉波、刘旭、尚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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