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A 821-2009,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水鹤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规格、型号编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消防水鹤。
英文名称: | Water crane of fire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消防>>C84消防设备与器材 |
ICS分类: | ICS13.220.10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09-02-27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 |
主管部门: | 公安部 |
起草单位: |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 |
起草人: | 赵永顺、孙甲斌、陈星、王舒艳、罗宗军、高云升、宋扬、司俊奎 |
页数: | 平装16开/页数:12/字数:12千字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9-06-01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哈尔滨市异型管件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顺、孙甲斌、陈星、王舒艳、罗宗军、高云升、宋扬、司俊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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