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HJ 596.4-2010,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英文名称: | Water quality–Vocabulary Part 4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6816-86;GB 11915-89 |
采标情况: | 等效采用ISO 6107.4-1993 |
发布部门: | 环境保护部 |
发布日期: | 2010-11-05 |
实施日期: | 2011-03-01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1-03-01 |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
本标准分别首次发布于1986 年和1989 年,原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分为七部分:
1、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
2、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
3、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
4、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
5、水质 词汇 第五部分;
6、水质 词汇 第六部分;
7、水质 词汇 第七部分。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4 部分》(ISO 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4-1993 保持一致。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年10 月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 年12月25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 年11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3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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