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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96.4-2010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

2012-05-06   发表:

标准编号:HJ 596.4-2010,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英文名称: Water quality–Vocabulary Part 4
替代情况: 替代GB 6816-86;GB 11915-89
采标情况: 等效采用ISO 6107.4-1993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 2010-11-05
实施日期: 2011-03-01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1-03-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

本标准分别首次发布于1986 年和1989 年,原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分为七部分:

1、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

2、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

3、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

4、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

5、水质 词汇 第五部分;

6、水质 词汇 第六部分;

7、水质 词汇 第七部分。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4 部分》(ISO 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4-1993 保持一致。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年10 月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 年12月25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 年11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3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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