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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2012-05-04   发表:

标准编号:GB 7793-2010,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

英文名称: Hygienic standard for day lighting and artificial lighting for middle and elementary school
替代情况: 替代GB 7793-1987
中标分类: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6学校卫生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1-01-14
实施日期: 2011-05-01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起草人: 马军、张绍纲、高权、张琳
页数: 8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1-05-01

本标准的4.2、4.3、4.4、4.5、4.6、5.1、5.2、5.3、5.9、5.10、5.1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793—1987《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7793—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3.1、3.3;GB7793—1987的3.1、3.3)。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3.2、3.4、3.6、3.7、3.8、3.9、3.10)。

———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GB7793—1987的3.2、3.4、3.6)。

———修改了教室的采光标准(本标准的4.1、4.2、4.3、4.5;GB7793—1987的1.1、1.2、1.4)。

———修订了教室课桌面、黑板的照明标准(本标准的5.2、5.3;GB7793—1987的2.2、2.3)。

———增加了对光源的规定(本标准的5.4、5.5、5.6、5.7)。

———增加了对教室统一眩光值、照明功率密度、维护系数的规定(本标准的5.8、5.9、5.10)。

———删除了对照度补偿系数的规定(GB7793—1987的2.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军、张绍纲、高权、张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793—1987。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699 采光测量方法

GB/T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T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JGJ/T119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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